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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应该怎么收集
来源:  发布日期:2019/9/29  点击次数:436

生态环境部GB 37822要点解读

生态环境部在6月份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该标准对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的基本要求,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其法律依据即为《大气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黄金三条原则”具体要求

01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注:“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0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注:集气罩设置分为:①密闭罩(局部、整体)

②外部罩(上吸、下吸、侧吸等),应优先密闭收集、分类收集。


0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GB37822标准中的第8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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