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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危废集中收贮转运工作探索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1  点击次数:360

摘要: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贮转运企业,规范化操作其处置流程,安全处置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解决小微企业产生的危废量小、处置费用高、暂储周期长等问题。

关键词: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贮转运,安全处置。

一.危险废物、小微企业概念

(一)危废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分别具有毒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等(以下简称危废)。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推动收贮转运企业建设必要性。小微企业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危险废物。小微企业区域集中产生量较大。据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统计,县域内小微企业各类危废年产生量可达20吨以上,如果大量危险废物未经管理,流入我们生活的环境,会对我们的食品、饮水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从而严重我们每个人身体健康。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等八大重金属污染事件就是非常明显的例子,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比较严格,要求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进行规划化管理,安全、无害化处置危废。随着国家202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修订和对危废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和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对营商工作要求,对小微企业服务帮扶指导,推动收贮转运企业建设,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势在必行。

二、区域小微企业管理现状

(一)涉危废小微企业小管理现状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环境部门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安全处置可以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件发生。2018年按照河南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环境污染攻坚战工作要求,西平县认真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其中在涉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上,西平县生态环境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面整改。工作中,在排查和整治规范全县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等10家企业的基础上,通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深入开展了不同行业小微企业危废排查和整治工作,累计排查出100余家涉危废的小微企业。

由于危废管理工作在基层起步较晚,不同于大气、水污染治理工作,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有效管理是基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短板,大多存在缺人员、缺机构、缺经费的局面。多年来对小微企业危废管理也是基层管理部门软肋,普遍存在企业对危废规范化管理认识不清、一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危废监管缺少专业化培训、小微企业危废管理及处置工作存在环境风险等问题。据调查,西平县涉危废小微企业产生的危废种类包括:重金属污水处理污泥、生产酸洗污泥、废矿物油、废油漆桶、喷涂废物等,品种多达7-8种。

(二)对小微企业危废管理措施

按照河南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危废管理要求,围绕规范登记、安全贮存、杜绝私自处置危废等方面,西平县对小微企业危废管理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普及危险废物知识普及宣传。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围绕危废鉴别、收集、登记、贮存及安全处置只做了300多份宣传画,由环境监察员张贴于企业危废暂存点,并由企业负责人认真阅读后,在宣传画上签字、留影。

二是要求企业规范危废暂存点,做到“三防”,确保安全贮存。

三是要求产废企业建立危废登记台账,按月申报危废产生量,环境监察中队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产废量超过10吨企业督促年底前进行安全处置。

(三)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产生量较少问题。由于大多数产废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简单,实际危废产生量和环评理论危废产生量差别较大,年危废产生量在100---200公斤之间。

2.规范贮存仓库问题。小微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经营户由于场地狭小,难以按照要求建设危废规范化贮存场所。如一些汽车维修、维护店,经营场地只有1间门面房,难以再规范建设合符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或仓库)。

3.委托处置费用的问题。按照规定,危险废物最终需要进行安全处置。产废单位都不具备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条件,需要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处置。按照目前委托处置的市场行情,在加上当前对危废管理工作紧迫形势,目前委托处置危废市场混乱:签订一份1年处置合同2-2.6万元,小微企业每年处置少量危废就要负担几万元费用。鉴于危废管理严峻形势、加上第三方处置单位处置价格飞涨,涉及产生多种危废的小微企业,加大对企业生产成本,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给环境管理工作带来较大阻力。

三、几点建议

通过国家“放管服”推进,结合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探索辖区小微企业危废推动收贮转运机制,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废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实际问题。在运行中做到管理规范,周到服务,价格合理,降低产废企业管理及处置成本,服务企业,提升统一监督管理水平,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一) 加强涉废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

新《固废法》强调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2018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已达4643.0万吨,且每年以同比18.78%的速度增长。为回应公众关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新标准不断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等,均对危险废物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人员、产生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培训学习。

(二)积极推进区域小微企业危废收贮转运试点

2.1.1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领导下,公示试点工作方案,接受企业申请。各申请单位应在试点申请受理截至日期前提交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运维试点工作申请、项目建议书、收集暂存用房租赁合同、终端处置合同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等各项企业信用资料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

2.1.2公开评议。根据申请,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组织行业专家及相关单位组成评议组,根据评分细则确定试点资格,试点单位申报项目环评。

2.1.3项目论证。试点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及项目论证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的防渗防腐及各类环保适应性改造、收集、暂存和转移设备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相关管理系统建设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进行,项目建成后向省、市环保部门申请技术审查。

2.1.4.持证经营。项目建成后,试点单位在正式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移和运维经营活动前向省、市环保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用房租赁合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情况、运维管理体系、适应性改造工程资料、“三防”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线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终端处置合同或协议文本等。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2.1.4.1 有多名以上专职危废收储运维管理人员。各试点单位专职管理人员落实新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参与产废单位危废收集、暂存、转移等管理,帮助和指导企业落实对危险废物产生、移交(内部)、暂存、利用、转移(外部)和处置等环节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及时清理、及时移交,及时入库,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流程和制度设计。

2.1.4.2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能力。

2.1.4.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容器具、运输、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污染治理设施。租赁利用的现有的标准厂房和仓储用房进行的环保及环境风险的适应性改造,对涉及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及其收集、储存、运输等设施、工具和场所进行的规范设置。包装容器具标识清晰、追溯便利,满足防扬散、防渗漏、防扬撒的要求。

2.1.4.4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1.4.5有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去向的计划或方案,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终端合同或协议,有应对处置超量、超期存放危废的应急预案和制度设计。

2..1.4.6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台账数据库和管理工作制度,具备管理数据平台和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与监管部门实现实时传输和共享,管理数据准确、全面、及时。

(三)加强管理

3.1严格落实环境主体责任。收集暂存转移运维试点单位和服务小微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获准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及转移、运维服务工作的试点单位,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及转移经营活动;在开展服务同时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以及去向,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定期向县环保局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收集暂存的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终端处置利用单位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2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移、运维服务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试点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报请省、市环保部门依法吊销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移运维服务经营许可证;对转移给无终端处置资质的、以不正当方式倾倒、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转移等行为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参考资料来源:

1.百度百科-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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